室内空气治理产品委托定牌生产(OEM)合作协议
委托方(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生产方(乙方): 深圳华绿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与甲方合作以OEM方式生产“ ”牌室内空气污染治理产品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签定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di一条 合作的产品、数量及定单
1.1.委托定牌生产的产品品牌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
1.2.具体产品名称及规格如下表所示:
产品名称 | 包装规格 |
氧触媒1号 | 30g |
装修除味剂2号 | 25kg/5kg工程装 |
异味清除触媒3号 | 25kg/5kg工程装 |
苯醛清除触媒4A | 25kg/5kg工程装 |
苯醛清除触媒4B | 25kg/5kg工程装 |
三苯克星5号 | 25kg/5kg工程装 |
光催化膜6号 | 25kg/5kg工程装 |
除味精油7号 | 25kg/5kg工程装 |
地毯除味剂8号 | 25kg/5kg工程装 |
1.3、为保证乙方生产线的正常运转,甲方首批进货各品种不得少于 500 KG。
1.4、合同生效起的 个月内为甲方的市场开拓期,之后 个月内产品定单量合计不得少于 KG,否则此合作协议自动终止。
1.5、甲方根据销售情况,对于未来需求进行预测,并将预测结果提前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准备好生产所需的原料及器物。
1.6、甲方对于特殊的定单情况(如大批量定单等),需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准备,以便乙方组织生产。
1.7、乙方接收到甲方定单请求后,若两天内没有提出疑义,将视为同意该定单。
1.8、乙方因特殊原因造成可能的供货间断,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引起的销售损失由乙方承担。
1.9、甲方以传真件方式下达定单合同,乙方在收到传真件之后的两天之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甲方将视乙方已经接受定单要求。
di二条 产品包装与标识
2.1、定牌产品使用甲方提供的品牌名称、标志、文字及符号等。乙方未经同意不能使用甲方的品牌名称和标志等进行商标注册,也不得将甲方的品牌名称、标记、文字、符号等提供给第三方。甲方将保留对现有品牌名称、标志、文字等进行商标注册的权利。
2.2、甲方根据市场操作需求及市场变化情况可要求乙方对产品的内外包装进行相应变动,乙方应给予大力的支持。
2.3、定牌产品仅允许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企业销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销售。
第三条 质量保证
3.1、产品生产严格按照乙方规定的生产标准执行,保证产品质量。
3.2、乙方对原料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以保证产品的质量。
3.3、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损失。乙方在对产品生产工艺、配方和原料等进行改变时,在事前告知甲方,因此引起的价格变化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的任何改变都应给予效果评估,不得以降低效果、损失产品质量为代价。
3.4、甲方有义务将市场产品信息反馈给乙方,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5、所有产品均不退货;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可换货。